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廣應用預攪拌砂漿限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荊政辦發〔2010〕8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屈家嶺管理區,荊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為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和《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1號),現就我市推廣應用預拌砂漿、限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推廣使用預拌砂漿,是為了適應現代化施工、機械化大規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減少建筑裂縫,提高工程質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業廢棄物,實現資源的綜合利用,提高散裝水泥使用率,有利于減少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護城市環境。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從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其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從2010年7月15日起,市中心城區政府投資工程、大型房地產開發項目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并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從2010年12月31日起,市中心城區所有建設工程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并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
各縣(市)城區也要積極創造條件,力爭早日實現禁止在城市城區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市場需求,科學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合理布局,既保證預拌砂漿的供應,又避免盲目投資造成的資源浪費。
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砂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相關的技術、環保要求生產。在生產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的質量。
六、生產預拌砂漿的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按時、準確地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
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建設工程項目之中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按照預拌砂漿的有關規范標準進行設計;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明確規定預拌砂漿的品種和等級;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招標工程項目,招標人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使用預拌砂漿;招標人應當參照政府發布的預拌砂漿指導價,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工程監理單位要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的監理,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其整改。
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以便于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要加強對建設工程建筑設計、項目招標、工程驗收等環節的監管,對必須使用而未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項目,要層層把關,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進入下道建設程序。
九、質監、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職能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與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把市場準入關。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納入城市建設特種工程車輛進行管理,加強對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督,防止車輛超限超載。公安部門對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實行城區通行許可管理,辦理《預拌砂漿運輸車輛通行證》,依法為其通行提供便利。預拌砂漿運輸車施工時不得占用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確因工程需要占用的,必須報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十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使用單位或個人違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通等有關規定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建設部門要將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要進行公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有關工程評獎等活動。
二〇一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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