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民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2019年11月1日荊門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四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加強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監督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村莊規劃范圍內自建二層以下住宅的裝飾裝修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是指采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內外表層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民用建筑進行裝飾裝修的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相對集中行使民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實施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消防、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裝飾裝修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會員行為,建立會員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協助相關部門處理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涉及本協會會員的投訴、舉報。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舉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受理對民用建筑裝飾裝修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七日內予以回復;對屬于其他相關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二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五日內回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每年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企業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工程設計資質進行核實,并向社會公布核實結果。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流通領域建筑裝飾裝修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對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市場進行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第九條 民用建筑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影響民用建筑安全情形的,裝飾裝修人應當在開工前委托檢測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民用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能夠采取技術措施解除危險而未解除,或者不能夠采取技術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條 臨街民用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市風貌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一條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不得有下列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
(一)拆除承重梁、柱、板、墻;
(二)在承重墻上開鑿壁柜、開鑿門窗;
(三)在樓板開鑿或者擴大洞口;
(四)在承重梁、柱上開槽或者打孔;
(五)其他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
第十二條 從事民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
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時,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設施以及其他隱蔽工程中相關管線進行安裝、改造的,應當符合有關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
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時,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廢氣、廢水、粉塵、振動、噪聲、固體廢棄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委托裝飾裝修企業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訂立住宅裝飾裝修合同。
裝飾裝修人自行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的,提倡裝飾裝修人選擇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提倡裝飾裝修人與施工人員簽訂書面的住宅裝飾裝修合同。
第十四條 推行使用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示范文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示范文本,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含有格式條款的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的監督管理,依法規范住宅裝飾裝修合同內容。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可能導致滲漏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
(一)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二)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上方;
(三)將衛生間、廚房改在下層住戶的客廳、臥室、書房的上方;
(四)未采取防水處理措施,在陽臺、過道等部位安裝洗滌池、蓄水池;
(五)其他可能導致滲漏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六條 已經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裝飾裝修人應當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登記相關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其辦理登記。
未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裝飾裝修人應當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到住宅所在地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相關事項。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辦理前款規定的住宅裝飾裝修登記。
第十七條 辦理住宅裝飾裝修登記的單位應當書面告知裝飾裝修人有關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事項、施工時間、垃圾處置等規定。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提供住宅結構圖或者給排水、電氣、智能化等隱蔽工程竣工圖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辦理住宅裝飾裝修登記的單位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施工現場進行巡 查。發現裝飾裝修人、施工人員違法實施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核實、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十八時至次日七時以及法定節假日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其他時間進行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已經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并就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應當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住宅裝飾裝修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前期物業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住宅裝飾裝修有關注意事項。 第四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二十二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施工許可。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辦理施工許可的規定,一次性告知裝飾裝修人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節能、環保的標準。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裝飾裝修工程檔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除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之外,同時適用本條例有關住宅裝飾裝修的管理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裝飾裝修人對未經安全鑒定、未解除危險或者不能夠解除危險的民用建筑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裝飾裝修人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實施可能導致滲漏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裝飾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裝飾裝修人未登記進行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禁止時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公安機關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人員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買受人提供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未經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裝飾裝修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民用建筑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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